田某诉方某、姚某、宜昌楚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延伸性雇佣活动范畴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

枝江市马家店法律服务所

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陈志

王更生

法官解说
本案对法律的适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赔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的沿用以及摒弃的范例。
1、《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前,...
展开

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043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田某。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志,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诉人)方某。
被告(上诉人)姚某。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华琴,枝江市马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上诉人)宜昌楚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更生,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承办人:柴兰。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苗劲松;审判员:赵春红;审判员:李明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