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等诉枝江市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损害责任案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的损害从侵权行为发生时计算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冯明柏

冯建伟

许海波

代理律师:

罗爱国

陈志

法官解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和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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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2012)鄂当阳民初字第0083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388号民事裁定书。
重审判决书: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田某。
原告魏某。
法定代理人田某,系魏某之母。
法定代理人魏某2。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罗爱国(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枝江市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特别授权代理),系枝江市妇幼保健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志(一般授权代理),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当阳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特别授权代理)。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玉菊。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尹为民;审判员:唐兆勇、刘俊。
重审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明柏;审判员:冯建伟;人民陪审员:许海波。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8日。
重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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