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贩卖毒品案 贩卖毒品罪;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犯罪未遂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鄯善县人民法院(2014)鄯刑初字第14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郭建新

吕梁军

陆润

代理律师:

唐新荣

法官解说
被告人李某在未交易完成时被办案民警当场抓获,系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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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鄯善县人民法院(2014)鄯刑初字第146号判决书。
2、案由:贩卖毒品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鄯善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万莹
被告人:李某,男。
辩护人:唐新荣,新疆楼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建新;审判员:吕梁军、陆润。
6、审结时间:201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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