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2014)鄯民一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沈江泳,新疆楼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
负责人:欧长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董快快,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法律顾问。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际清。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 2012年8月25日,原告驾驶车辆发生自翻,造成乘车人张娟死亡。2013年4月9日,该案经鄯善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终结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理赔事宜,但被告均以受害人张娟是乘车人为由拒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理赔。无奈,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保险金122000元,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
2、被告辩称: 根据原告自述,本案死者张娟为乘车人,系车上人员,结合交强险条例第三条、第五条,本案事故不属于保险事故,交强险承保公司不应该承担交强险承保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事实和证据
鄯善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12年08月25日13时30分,原告孙某驾驶新C16162号桑塔纳牌轿车,由北向南行驶到新疆鄯善县至木垒公路路段时,车辆发生自翻,造成乘车人张娟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鄯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鄯公交认字[2012]第20122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孙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张娟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孙某作为乙方与死者张娟的父母亲张生全、公英 作为甲方达成谅解协议书,且进行了公证。该协议书内容为: "一、乙方自愿一次性赔偿甲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赡养费等各项费用合计435000元(肆拾叁万伍仟元整,其中壹万伍仟元已在2012年8月27日付清),乙方必须在2013年4月9日一次性支付甲方420000元(肆拾贰万元整);二、甲方自愿放弃追究乙方的各项责任;三、若乙方未按照该协议履行,甲方将依法追究其责任。"新C16162号桑塔纳牌轿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用以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车辆购买保险的保单号及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2、两张照片,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记录,用以证明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真实性和损失情况;
3、 住院记录,用以证明原告孙某受伤的事实;
4、 公证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与死者张娟亲属已达成435000元赔偿款协议。
(四)判案理由
鄯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据此,可以认定,这里的车上人员仅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所以本案张娟死亡后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赡养费等是否应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只能以事故发生时,也就是损害发生时,张娟是否在车辆之外。鄯善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鄯)公(刑技)鉴(尸检)字[2012]12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张娟系交通工具作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本院根据原告申请调取的相关证据,只能证明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张娟在地上躺着,身处车辆之外,不能证明事故发生时,张娟不是车上人员,对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给付保险金12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五)定案结论
鄯善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六)解说
是否能获得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偿,应看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否在车外,因交强险只对事故发生时的车外人员进行赔偿。具体到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本院根据原告申请调取的相关证据,只能证明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张娟在地上躺着,身处车辆之外,不能证明事故发生时,张娟不是车上人员,对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只能承担败诉后果。
(陈际清)
【裁判要旨】是否能获得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偿,应看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否在车外,因交强险只对事故发生时的车外人员进行赔偿。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事故发生时,当事人不是车上人员,对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