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 交强险;举证责任;追偿权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新疆楼兰律师事务所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2014)鄯民一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际清

代理律师:

沈江泳

法官解说
是否能获得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偿,应看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否在车外,因交强险只对事故发生时的车外人员进行赔偿。具体到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本院根据原告申请调取的相关证据,只能证明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张娟在地上躺着,身处车辆...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2014)鄯民一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追偿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沈江泳,新疆楼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
负责人:欧长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董快快,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际清。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