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挪用资金案 挪用资金罪 数额较大 坦白
案由:
挪用资金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仨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4)金堂刑初字第99号
审理法官:

艾筱姑

陈克礼

孔祥云

代理律师:

苏勇

法官解说
一、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修改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后,除仍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度的公司外,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不能再认为是犯罪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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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4)金堂刑初字第99号。
2.案由:挪用资金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明和。
被告人:吴某,男,1961年3月5日出生,西藏自治区琼结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四川仨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四川仨和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金堂县。2013年9月18日,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2日,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职务侵占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
辩护人:苏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艾筱姑;人民陪审员:陈克礼、孔祥云
6.审结时间:2014年8月25日(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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