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认定、和解协议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4)钦南刑初字第29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郑宪尚

杨祖色

罗明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1、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是: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本案的关键是如何认定行为人杜某具有主观故意。本...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4)钦南刑初字第299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秋桦。
被告人:杜某,男,1990年12月26日出生,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7月10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强廷广西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宪尚;人民陪审员:杨祖色、罗明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