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诉邓某等合同案 合同性质;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目的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钦民一终字第24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文其谦

何海

李秋华

代理律师:

朱海宾

邓成华

法官解说
合同性质的认定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定,而应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设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全面理解和准确判断。被告劳某于2001年将涉案土地转让给姚某,2010年5月21日,姚某又将涉案土地及其增建的房屋转让给原告的事实,可以证实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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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法院(2014)灵民初字第29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钦民一终字第249号判决书。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
原告(被上诉人)廖某。
委托代理人朱海宾,广西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上诉人,二审立案后病故)。
被告劳某(上诉人)。
邓某1(上诉人,系被告邓某、劳某的长女)。
邓某2(上诉人,系被告邓某、劳某的次女)。
邓某3(上诉人,系被告邓某、劳某的三女)。
一审委托代理人邓成华广西论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的二审委托代理人劳某1。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宁彩霞;人民审判员:陈善进、周志丽。
二审法院: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文其谦;代理人审判员:何海、李秋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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