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某等诉钦北区大寺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案 医疗损害;过错认定;责任程度;户口性质认定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钦民三字第22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载文

黄煜

赵斯婷

代理律师:

李凡

何广华

法官解说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多的疑难问题,一直是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点。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法治本身的局限性和我国在此方面立法的不完善;另一方面是医疗活动的特殊性和此类案件的处理涉及医学技术专门性问题。国务院制定...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3)民字第34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钦民三字第224号判决书。
2、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利某。
原告(被上诉人):农某。
原告(被上诉人):农某1。
法定代理人:利某,系农某1的母亲。
原告(被上诉人):农某2。
法定代理人:利某,系农某2的母亲。
上列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凡,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中心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陈才呜,院长。
委托代理人:何广华,广西永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某,系该院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农耀星;审判员:刘星彬;人民陪审员:林静。
二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载文;代理审判员:黄煜、赵斯婷。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