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4)铁刑初字第188号
6、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白云海;代理审判员刘长虹;人民陪审员:马汉存。
二、诉辩主张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初,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梁某某(已判刑)等人设立虚假网站进行诈骗活动。2011年1月9日,被害人李某某(男,34岁)在淘宝网上购买一台价值人民币900.00元的电动玩具车,交易成功后,便把购车款打到支付宝支付货款。二日后,被害人李某某因没有收到所购电动玩具车,便找商家退款,通过百度网站搜索到从支付宝退钱的方法,遂搜索到陈某某设立的虚假网站,按照上面的客服电话接通对方,对方接电话人假冒淘宝网工作人员,让被害人李某某用一张本人的银行卡到农业银行ATM机上按照对方告知的步骤操作。被害人李某某来到位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丰源分理处,按对方指令操作后,被骗走人民币 48 653.00元,之后该款被陈某某指派的梁某某在两天内,以每次提取人民币2000.00元的方式,分多次在ATM机上共提走人民币40 000.00元,该款交给陈某某后,梁某某分得人民币5 300.00元,余款被陈某某刷卡消费。
经侦查,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3月3日被公安机关在海南省儋州市抓获。
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三、事实和证据
铁锋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梁某某(已判刑)等人于2011年年初,设立虚假网站预谋进行诈骗。2011年1月9日,被害人李某某在淘宝网上购买一台价值人民币900.00元的电动玩具车,交易成功后,便通过支付宝支付货款。二日后,李某某因没有收到所购电动玩具车,想把钱退回来,由于卖家没有上线,自己不能操作退款,便通过百度网站搜索从支付宝退款的方法。遂搜索到陈某某设立的虚假网站,按照上面的客服电话接通对方,对方接电话人假冒淘宝网工作人员,让李某某用一张本人的银行卡到农业银行ATM机上按照对方告知的步骤操作。李某某信以为真,便来到位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丰源分理处,按对方指令操作后,被骗走人民币48 653.00元。被告人陈某某指使梁某某分多次在ATM机上提取人民币 40 000.00元,该款陈某某分给梁某某5 300.00元,卡内余款8 653.00元被陈某某刷卡消费。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3月3日被公安机关在海南省儋州市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
2.虚假淘宝网页证实,被告人陈某某虚构能处理淘宝网退款、退货、投诉、差评、认证等业务的情况。
3.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查询结果证实,622848018020XXXXXXX账号的客户,于2011年1月10日通过自动柜员机支出人民币金额为48 653.00元。
4.中国农业银行自动提款机客户通知书、账户明细查询证实,2011年1月10日,卡号622848015023XXXXXXX的客户存入人民币金额为48 653.00元。梁某某分别于1月10日、11日分多次支取的情况。
5.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2)铁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行为人梁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在互联网上建立虚假淘宝退款网页实施诈骗的情况。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我前几天在淘宝网上买了一辆电动玩具车,价值900.00多元,交易成功后,我就把钱打到支付宝里,然后等着到货,结果等了二天卖方没有上线,货我也没收到。我就想把钱退回来,由于卖家没有上线,我自己不能操作退款,我就上百度搜索从支付宝退钱的方法。搜出来支付宝退钱的网站,网站留有客服电话,我刚给那个客服打电话,电话那边告诉我要去ATM机上操作,我就找了个农业银行的ATM机,我打电话那边告诉我一个账号,让我按转入账户,我就把他的账号输入了,下一步是转入金额,他让我往这里输入代码048653,我输入了,结果交易成功,我被骗走了48 653.00元。网上客服电话是0571-83XXXXXX,转入的账号是农业银行622848015023XXXXXXX。
(四)被告人供述
1.同案行为人梁某某的供述证实,陈某某为了诈骗,设立了虚假淘宝退款网页,在网上公布一个杭州市的客服电话,对在网上购物欲退款的客户进行诈骗。2011年年初为陈某某提取诈骗所得款四万元的过程。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供认不讳。
(五)视听资料
光碟一张证实,审讯被告人陈某某的现场情况。
(六)其他证据
抓获证明、破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陈某某系被抓获到案。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均予以确认。
四、判案理由
铁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陈某某与同案行为人梁某某诈骗前有预谋,实施诈骗过程中分工合作,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五、定案结论
铁锋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如下:
一、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二、对陈某某诈骗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八千六百五十三元继续予以追缴。
六、解说
本案不同于传统诈骗,也不是利用"支付宝快捷支付"方式进行诈骗。而是通过设置虚假淘宝退款网页,冒充淘宝工作人员,指示被害人在ATM机上进行转账操作,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
(一)本案的特点
1、本案是被害人通过百度网站搜索到从支付宝退钱的方法,遂搜索到陈某某设立的虚假网站,按照上面的客服电话接通对方,对方假冒淘宝网工作人员,让被害人李某某用一张本人的银行卡到农业银行ATM机上按照对方告知的步骤操作。按对方指令操作后,被骗走人民币48 653.00元。
2、被害人存在错误做法:一是被害人不熟悉淘宝网的退款流程。二防范意识不强,轻信网络搜索到的电话。
(二)网络诈骗与传统诈骗。
传统诈骗案包括电话诈骗、短信诈骗、求职诈骗、集资诈骗以及江湖骗术、生活骗术、街头骗术、美容骗术、旅游诈骗和信用卡诈骗等。伴随着网络的发展和网上购物的普遍,网络诈骗已经成为当前诈骗案件的最频发案件,网络诈骗区别与传统诈骗,犯罪分子的诈骗方式越来越隐蔽,诈骗手段越来越高明,一旦掌握被害人的基本信息后,就会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很难第一时间侦破案件和追缴
(三)"支付宝快捷支付"诈骗与虚假网站诈骗。
支付宝有一项快捷支付功能,无需密码,只要知道与支付宝相关联的储蓄卡卡号、持卡人身份证号,以及办卡时预留的手机号码就可以进行付款转账等操作。被害人往往不需要甚至极少参与到诈骗过程中,在本案中,被害人轻信虚假网页为淘宝的正规退款网页,从而按照工作人员的指令来进行转账操作,最终被骗取钱财。
(四)关于有效防范网络诈骗问题
1、加强宣传。各大新闻网站和购物网站要加大宣传,对于网上购物要小心陷阱,不要相信"特殊渠道"的谎言,拒绝"先付订金"的骗局,一旦遇到网站的诈骗行为,应该立即报警,以便警方及时制定对策,打击不良经营活动和规范网络市场秩序。
2、认真鉴别。一是利用搜索引擎,查询信息里的电话、联系人、公司名等关键字,看看信息发布者有没有在网络上售卖多种不同商品或有没有其它网友公布的行骗记录;二是利用网络上的手机和IP地址查询功能,查询信息发布者的手机属地和IP属地,如果属地与信息标示地区不同,则有诈骗嫌疑;三是利用各主管部门向社会提供的查询服务。(如对提供ICP号的网站可以到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
3、提高警惕。千万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和陌生人的手机号绑定,更不要将自己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信息随意透露给陌生人。要时刻提高警惕和防范意识,登陆正规网站,明确网上购物的程序,一旦发现被骗,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戴冰然)
【裁判要旨】伴随着网络的发展和网上购物的普遍,网络诈骗已经成为当前诈骗案件的最频发案件。通过设置虚假淘宝退款网页,冒充淘宝工作人员,指示被害人在ATM机上进行转账操作,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属于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