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伪基站;虚假广告罪
案由:
破坏交通设施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齐齐哈尔铁锋区人民法院(2014)铁刑初字第298号
审理法官:

白云海

刘长虹

王莉

代理律师:

金佩莉

法官解说
关于本案的几个问题。
(一)、本案如何定性?
(二)、如何对被告人刘秀峰进行量刑?
1、被告人刘秀峰的行为应定性为以公用电信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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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齐齐哈尔铁锋区人民法院(2014)铁刑初字第298号
2、案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
5、审级:一审。
6、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白云海;代理审判员刘长虹;人民陪审员:王莉
7、审结时间:201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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