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1诈骗案 诈骗罪 非法占有 犯罪未遂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无锡天酬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刑二终字第0018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贺煌

法官解说
本案系由民间借贷引发、假借国家公权力实施诈骗犯罪的案例,不仅异于普通诈骗案件,而且与典型的诉讼诈骗案件亦有所区别。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应审视以下三个问题:一是非典型普通诈骗罪与民事纠纷(欺诈)的区分;二是假借国家公权力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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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刑二初字第0007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刑二终字第0018号刑事裁定书。
(二)案由:诈骗。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 王某1,男,1973年7月5日生,汉族,初中肄业,无锡天酬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8月1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传唤,次日被取保候审,同月2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贺煌,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健蕾;审判员:严海燕;人民陪审员:吴汉烈。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炜;代理审判员:华栋张健彤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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