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诉无锡市艾尔唯文化娱乐苑等生命权案 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补充责任;直接赔偿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终字第0275号
审理法官:

谢伟

陈丽芳

李飒

代理律师:

李立新

李立新

宋炜

金锋

宋炜

金锋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3)崇民初字第0876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终字第0275号
2.案由:生命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李立新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李立新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无锡市艾尔唯文化娱乐苑。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炜,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锋,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冯某。
委托代理人:宋炜,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锋,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诸庆文;代理审判员:吴伟;人民陪审员:胡敏奇。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伟;审判员:陈丽芳;代理审判员:李飒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