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诉宜兴市宜城街道南园村村民委员会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

村民委员会

江苏菱方圆律师事务所

江苏菱方圆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原告撤诉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终字第1393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吴洪明

法官解说
本案中,史某与第三人徐某、李某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然双方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订立书面转让合同,也未向发包方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或者办理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或者事后已实际以转让方式办理了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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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4)宜民初字第0041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终字第1393号裁定书。
2.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 
原告史某(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陆菊萍,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
被告宜兴市宜城街道南园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顾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洪明,江苏菱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兴超,江苏菱方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徐某。
第三人李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建停;代理审判员:钱晋;人民陪审员:宗瑛。
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旭斌;代理审判员:刘翼洲、王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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