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无锡市北塘区山北街道办事处等物件损害责任案 物件损害;侵权责任;管理人;过错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

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

无锡市北塘区山北街道办事处

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

无锡市惠山(青龙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中心

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

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终字第210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晓伟

王一川

刘翼洲

代理律师:

徐俊

余云丹

缪相伟

程钰

王晓岚

法官解说
本案的审理中主要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一、请求权基础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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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3)北黄民初字第028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终字第2100号判决书。
2.案由: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男,1978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代理人徐俊、余云丹,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北塘区山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石门路8号。
法定代表人储某,无锡市北塘区山北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缪相伟,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惠山(青龙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中心,住所地无锡市钱荣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无锡市惠山(青龙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程钰、王晓岚,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宇明;代理审判员:葛宏锴;人民陪审员:唐忻画。
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晓伟;审判员:王一川;代理审判员:刘翼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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