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伟鑫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 免责条款 明确说明义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4)锡滨商初字第0454号
审理法官:

徐贞

贺锡霞

丁霞静

代理律师:

周剑波

戴建慧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保险合同纠纷,有关争议焦点涉及商业险保险合同有关格式免责条款的司法审查。就合同法的法理来说,对于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则通常是从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内容控制以及解释规则三个层面来进行。保险合同条款作为典型的格式条...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2014)锡滨商初字第0454号
2.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无锡伟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高潮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剑波、戴建慧,江苏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高力汽车博览城48-106、107、108、109、110、48-204、205、48-304、305号。
负责人:沈鸿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李某,该公司员工。
4.审级: 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贞;代理审判员:贺锡霞;人民陪审员:丁霞静
6.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