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4)锡滨知刑初字第0002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1974年8月17日生,初中文化,汉族,原无锡中壳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无锡市新区。
辩护人:池晓峰,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包文炯;代理审判员:徐克兵;代理审判员:陈允
二、诉辩主张
1.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曹某于2009年下半年起,在无锡市新区硕放街道溇金村原大陆塑胶有限公司处,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机油、防冻液等商品。后被告人曹某于2010年5月设立以其为法定代表人的无锡中壳润滑油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生产、销售上述商品。期间,被告人曹某未经"壳牌"、"一汽"、"昆仑"、"美孚"、"长城"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中荷壳"、"一汽谷川"、"昆仑天瑞"、" 美孚"、"长城"等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机油、防冻液等产品,并销售给戴某、李某、刘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08354元。经山东科技事务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山东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中荷壳"、"一汽谷川"、"昆仑天瑞"商标与壳牌国际股份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相同。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被告人曹某的刑事责任。
2. 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曹某辩称:"中荷壳"、"谷川"系其注册商标,其曾申请"昆仑天瑞"为注册商标,未获核准,涉案金额应为不到30万元。
被告人曹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对山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有异议,鉴定方法、鉴定结论均有误,不应被采纳;2、对假冒注册商标"壳牌"、"一汽"、"昆仑"产品有异议,被告人曹某制作产品上的"中荷壳"、"一汽谷川"、"昆仑天瑞"商标、标识,与前述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不会引起相关公众误认;3、被告人曹某认罪、悔罪态度好。
三、事实和证据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注册商标"美孚"、"长城"的商标权人分别为埃克森美孚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下半年起,被告人曹某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本市新区硕放街道溇金村原为大陆塑胶有限公司所在地,购入各类散装机油、防冻液等,再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包装分装后出售牟利。2010年5月,被告人曹某登记设立以其为法定代表人的无锡中壳润滑油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生产、销售上述产品。2009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曹某从唐某、邹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处购入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用以生产假冒"美孚"、"长城"等注册商标的机油、防冻液等,并且将其销售给戴某、李某、刘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庭审中,公诉人与被告人曹某确认,假冒"美孚"、"长城"等注册商标产品的销售金额共计约2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证明曹某的归案情况,其无自首、立功情节。
2、被告人曹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09年起,曹某开始经营润滑油生意,注册成立了无锡中壳润滑油有限公司;除了批发正品润滑油,曹某还做假冒美孚黑霸王、长城等品牌的润滑油。曹某的润滑油主要销售给李某、刘某、戴某等。其中,从2012年5、6月份开始,曹某向李某销售假冒统一、长城、美孚等品牌的润滑油约30余万元。
3、涉案人员杜某、葛某的供述,证明曹某经营无锡中壳润滑油有限公司,制作假冒统一、长城、美孚、壳牌等品牌的润滑油。
4、涉案人员戴某、刘某的供述,证明曹某向其销售一汽谷川等品牌的润滑油,上述润滑油质量较差,也没有授权证书和质量证明。
5、涉案人员李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从2012年4、5月份开始,从曹某处购买了近30万元的假冒长城、美孚、统一、壳牌等品牌的润滑油。
6、证人潘某、胡某、胡某2的证言,证明无锡奇比特润滑油有限公司等曾向曹某的公司供应润滑油、散装润滑油等。
7、证人陆某的证言,证明其公司的场地,给曹某开办公司、生产润滑油。
8、证人陆某2的证言,证明其公司曾为曹某生产过无标签的油桶。
9、公安机关查获的销货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假冒"美孚"、"长城"等商标的机油成品、产品容器、包装,证明曹某生产的上述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原材料的外观;曹某向戴某、刘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10、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证明该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3年4月10日,对无锡中壳润滑油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查获散装机油、品牌机油。
11、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标准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查询清单,证明"长城"注册商标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美孚"注册商标(图文)系埃克森美孚公司所有。
1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明权利人从未授权曹某、无锡中壳润滑油有限公司等使用长城注册商标。
13、户籍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曹某身份情况、无锡中壳润滑油有限公司登记情况及曾受行政处罚的情况。
公诉机关为指控被告人曹某未经"壳牌"、"一汽"、"昆仑"注册商标所有人壳牌国际股份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生产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中荷壳"、"一汽谷川"、"昆仑天瑞"机油、防冻液等产品的事实,还提供了如下证据:
1、被告人曹某、涉案人员杜某、葛某、邹某、任某的供述及证人刘某、邹某的证言,证明"中荷壳"、"谷川"系曹某自有品牌,曹某成立的无锡中壳润滑油有限公司,制作并销售标有"中荷壳"、"一汽谷川"、"昆仑天瑞"等商标、标识的各类机油。
2、公安机关查获的销货清单、扣押物品清单、附着有"中荷壳"商标(见图1)的机油、防冻液成品及附着有"一汽谷川" (见图2)、"昆仑天瑞"(见图3)等标识的机油成品、产品容器、包装,证明曹某生产的上述品牌产品及原材料的外观。
图1、中荷壳牌商标包装为:
图2、谷川商标为:
图3、昆仑天瑞标识为:
3、商标注册证、商标权转让合同、商标使用授权书、授权书、注册商标查询清单,证明注册商标"中荷壳"系无锡中壳润滑油有限公司所有;注册商标"谷川"系无锡拉莫斯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所有;2011年9月26日,商标局受理了中荷(壳牌)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昆仑天瑞"注册为商标的申请,后该申请未获准注册。
4、广州维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特殊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标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声明书,该公司出具的声明、鉴定书,证明壳牌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从未授权许可曹某、无锡中壳润滑油有限公司使用"壳牌"注册商标(见图4)。
图4、壳牌国际股份公司注册商标有:
5、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证明"一汽"注册商标(见图5)系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所有;"昆仑"注册商标(见图6)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所有。
图5、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有:
图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有:
6、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该公司从未授权许可曹某、无锡中壳润滑油有限公司使用"一汽"注册商标。
7、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经该公司鉴定,曹某处查获的"昆仑天瑞"机油、防冻液及其包装物均系假冒。
8、山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商标"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无锡中壳润滑油有限公司产品使用的"中荷壳"商标与壳牌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壳牌国际石油有限公司(英国)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壳牌"相同;无锡中壳润滑油有限公司产品使用的"昆仑天瑞"商标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也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公司使用的"昆仑天力"商标相同;无锡中壳润滑油有限公司使用的一汽商标(图形)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相同。
四、判案理由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曹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美孚"、"长城"等相同的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
对于公诉机关为指控被告人曹某未经"壳牌"、"一汽"、"昆仑"注册商标所有人壳牌国际股份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生产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中荷壳"、"一汽谷川"、"昆仑天瑞"机油、防冻液等产品而提供的证据,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产品上的"中荷壳"、"一汽谷川"、"昆仑天瑞"商标及标识图案,与"壳牌"、"一汽"、"昆仑"注册商标均不构成相同,并不会引起相关公众误认。上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内容与事实不符,故法院对该部分指控的事实不予认定。
被告人曹某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曹某制作产品上的"中荷壳"、"一汽谷川"、"昆仑天瑞"商标及标识,并非是假冒注册商标"壳牌"、"一汽"、"昆仑"的产品。对于该项辩护理由,经查,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曹某虽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判定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曹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五、定案结论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查获并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及供犯罪所用财物,予以没收。
六、解说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曹某在机油、防冻液等产品上使用的"中荷壳"、"一汽谷川"、"昆仑天瑞"包装及标识,与注册商标"壳牌"、"一汽"、"昆仑"是否属于"相同的商标",被告人曹某使用上述包装及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相同的商标",原则上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亦包括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基本相同的商标,但不包括近似商标在内。所谓基本相同的商标,是指两者虽存在字体大小、颜色深浅等细微差异,但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虽然可能构成商标民事侵权,但不应认定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有关产品数额亦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对行为人的上述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民事侵权责任或行政责任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但不应将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的判断标准等同于承担刑事责任的判断标准。
该案中,被控商标标识均系在机油、防冻液等产品上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所使用的产品系相同产品。1、关于被告人使用的"中荷壳"标识。被告人在"中荷壳"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标识主要由字母"HEUX"和中文汉字"中荷壳牌"组成,壳牌国际股份公司的注册商标主体为字母"HELIX"。二者相比,被告人使用的标识在字母部分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主体部分存在相似性,但是从整体视觉效果看,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2、关于被告人使用的"昆仑天瑞"标识。被告人在"昆仑天瑞"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为"昆仑天瑞"汉字与宝石花图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为"昆仑"、"昆仑天力"汉字与宝石花图案。对比而言,两者部分文字相同,图案的构图方式有相似之处,但是,毕竟"昆仑天瑞"与"昆仑"、"昆仑天力"在字数构成及内容上均不同,不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标。3、关于被告人使用的"一汽谷川"标识。被告人曹某在使用谷川商标的产品包装上,印制了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一汽注册商标图案基本相同的展翅鹰形的图案标识。同时,该产品包装及外包装箱体上亦印有"谷川高级油品专用包装"、"中国一汽汽车推荐用油"、"中国一汽汽车市场维修推荐用油 谷川牌高级润滑油"等字样。结合上述文字说明,被告人的使用行为不会导致公众将被控产品误认为权利人的一汽商标产品。而刑法中假冒注册商标罪针对的是行为人假冒权利人注册商标,导致公众将相关产品误认为权利人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据此,被告人的上述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综上,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在机油、防冻液产品上使用"中荷壳"、"一汽谷川"、"昆仑天瑞"包装及标识的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计算被告人犯罪数额时,不应将被告人使用上述商标标识的产品数额计算在内。
(包文炯、杨洋)
【裁判要旨】假冒注册商标罪中 "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