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马某、黄某、张某1、苏某、舒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犯罪未遂 共同犯罪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4)锡滨知刑初字第0005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一、"微店""淘宝"店家利用电子商品平台销售商品时,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切勿利用新兴电子商品平台所带来的商机去"动别人的蛋糕,越法律的雷池"。
随着公安、工商等部门对市场上实体店售假的严查严控,售假行为逐渐从线下转为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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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4)锡滨知刑初字第0005号。
2.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被告人:马某。
被告人:黄某。
被告人:张某1。
被告人:苏某。
被告人:舒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贞;代理审判员:包文炯;人民陪审员:丁霞静
6.审结时间:20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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