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成都市锦江区物价局物价其他行政行为纠纷案 备案;政府指导价;实际影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

成都市锦江区物价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4)锦江行初字第20号
审理法官:

魏要武

史晓莎

唐显谭

代理律师:

叶新

法官解说
备案,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以备查考。在现代社会服务或管理过程中,备案行政为很常见,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中将可诉的行政行为分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27类,在这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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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2014)锦江行初字第20号
2、案由:物价其他行政行为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谢某,刘某之妻。
被告:成都市锦江区物价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叶新,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某,成都市锦江区物价局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要武;审判员:史晓莎;人民陪审员:唐显谭。
6.审结时间:201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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