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抢劫案 转化型抢劫;既遂;未遂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2014)长刑终字第271号
代理律师:

张晓利

法官解说
转化型抢劫存在犯罪未遂。转化型抢劫与普通抢劫罪的罪质相同,犯罪同时侵犯了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双重客体,所以只要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应属于犯罪既遂。而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轻伤的,则应是犯罪未...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4)九刑初字第266号。
二审判决书:(2014)长刑终字第271号。
2.案由
抢劫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海燕。
被告人(上诉人):
于某,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于吉林省九台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一审辩护人:
张晓利,系吉林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
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曲燕;代理审判员:姜明珠;人民陪审员:焦成业
二审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张唯春;代理审判员:李东鹤、张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