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张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案 上诉不加刑;附加刑;审判监督程序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刑终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唯春

张革

何福

法官解说
1、关于定性的问题.依据2004年12月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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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3)南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刑终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3.诉讼双方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于2002年3月29日被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执行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波;审判员:孙剑波;代理审判员:毕丹。
二审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唯春;审判员:张革、何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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