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伤害他人的故意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新疆益一律师事务所

新疆益一律师事务所

阜康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阜康市人民法院(2014)阜刑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程建军

袁蕾蕾

马婷

代理律师:

李江红

李江红

卢凯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系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过失致人死亡。本案中,被告人饮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挥拳击打被害人面部,主观上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且庭审中,被告人对故意伤害的事实予以认可,而过失致人死亡必须排除行为人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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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阜康市人民法院(2014)阜刑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阜康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卿某,女,汉族,1947年8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诉讼代理人李江红,新疆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雷某4,女,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卿某的女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女。
法定代理人刘某,女,汉族。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雷某之母。
诉讼代理人李江红,新疆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
辩护人卢凯,阜康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76年12月10日出生,住阜康市。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某,男,汉族,1972年3月1日出生,住阜康市。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章某,男,汉族1971年2月26日出生,住新疆富蕴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 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程建军;代理审判员:袁蕾蕾;人民陪审员:马婷。
6、审结时间:201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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