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某诉吴某房屋租赁合同案 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房屋租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阜康市水磨沟法律服务所

阜康市城市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4)阜民初字第122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云凌

黄爱玲

曹珠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到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关于合同的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约定解除的条件,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条件。本案属约定解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以双方合同中约定拖欠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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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4)阜民初字第1222号判决书。
2.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边某。
委托代理人:何艳,阜康市水磨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罗进,阜康市城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王云凌;代理审判员:黄爱玲;人民陪审员:曹珠。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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