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阜康市人民法院(2014)阜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太某。
委托代理人:王加才,系新疆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朱传军,系阜康市城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朱小平
(二)诉辩主张
1、原告太某诉称:2012年10月24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归还了4万元,其余借款至今未还。现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6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2、被告李某辩称:对借款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李某借原告太某现金500000元,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被告李某在2013年1月24日已经全部清偿,并且原告向被告出具了一份收条。借款还清后,原告太某给被告说要换借条,被告说借条找不到了,原告就起诉至法院。实际上原、被告双方已经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事实和证据
阜康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4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归还了50000元现金,其余借款至今未还。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判令支持其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原告提供了借条壹份,证实被告借原告500000元的事实存在。经质证,被告无异议。
2、被告提供了收条壹份,证实原告太某于2013年1月24日收到被告李某偿还现金500000元。经质证,原告对真实性及内容均不认可,原告太某的签名属实,但实际数额应该是50000元,被告将大写和小写都进行了添加,成了500000元。并且收条被裁掉了一部分,裁掉的那一部分内容反映的就是50000元。由于该收条被裁剪掉一部分,被告陈述裁剪的原因是:还钱的时候原告没有带借条,被告让原告出具收条,太某让李某写收条然后自己签字。太某签名时将日期写错了,李某就将错误的日期进行了涂改,涂改时把纸弄破了,被告就将弄破的那部分裁剪了。
(四)判案理由
阜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有义务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内容来看,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存在,对此被告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现双方的争议是被告是否给原告偿还了全部借款?虽然被告在庭审中提供了有原告签名的收条,但原告对该收条的内容提出异议,其中有被告自己添加的部分,即将小写和大写都添加成500000元,实际数额是50000元,收条中被裁剪掉的内容就反映的是50000元。被告陈述裁剪的原因是:还钱的时候原告没有带借条,被告让原告出具收条,太某让李某写收条然后自己签字。太某签名时将日期写错了,李某就将错误的日期进行了涂改,涂改时把纸弄破了,被告就将弄破的那部分裁剪了。由于被告陈述的理由不符合日常生活习惯,该裁剪造成收条的完整性缺失,现有部分无法反映收条的完整内容,故对被告陈述自己全部偿还完借款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本院按原告自认被告偿还50000元现金认定,对被告没有偿还的450000元借款被告应当偿还,对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不予支持。
(五)定案结论
阜康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太某借款450000元整。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00元,其它诉讼费用80元,合计4180元,原告承担91元,被告承担4089元。
(六)解说
本案是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
关键是对经过涂刮后的证据如何认定。被告提供了收条壹份,证实原告太某于2013年1月24日收到被告李某偿还现金500000元。但原告对真实性及内容均不认可,原告太某的签名属实,但实际数额应该是50000元,被告将大写和小写都进行了添加,成了500000元。并且收条被裁掉了一部分,裁掉的那一部分内容反映的就是50000元。由于该收条被裁剪掉一部分,被告陈述裁剪的原因是:还钱的时候原告没有带借条,被告让原告出具收条,太某让李某写收条然后自己签字。太某签名时将日期写错了,李某就将错误的日期进行了涂改,涂改时把纸弄破了,李某就将弄破的那部分裁剪了。
审判人员对该收条详细查看后发现,原告陈述被告添加的部分比较明显,且被裁剪部分原告陈述是写明还款50000元。让被告解释后,被告陈述的理由完全不符合日常生活习惯,该裁剪造成收条的完整性缺失,现有部分无法反映收条的完整内容,故对该收条内容的真实性法院不予认定。法院最终按原告自认认定被告偿还50000元。
本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朱小平)
【裁判要旨】当事人有义务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对该收条的内容提出异议,其中有被告自己添加的部分,收条中被裁剪掉的内容就反映真实数额。由于被告陈述的理由不符合日常生活习惯,该裁剪造成收条的完整性缺失,现有部分无法反映收条的完整内容,故对被告陈述自己全部偿还完借款的抗辩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