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某诉李某民间借贷案 民间借贷;举证责任;收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系新疆博达律师事务所

系阜康市城市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阜康市人民法院(2014)阜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书
代理律师:

王加才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
关键是对经过涂刮后的证据如何认定。被告提供了收条壹份,证实原告太某于2013年1月24日收到被告李某偿还现金500000元。但原告对真实性及内容均不认可,原告太某的签名属实,但实际数额应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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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阜康市人民法院(2014)阜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太某。
委托代理人:王加才,系新疆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朱传军,系阜康市城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朱小平
6、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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