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诉阜康市老年公寓、阜康市民政局服务合同案 服务合同;过错;服务义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新疆益一律师事务所

阜康市民政局

阜康市城关镇法律服务所

阜康市城市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阜康市人民法院(2014)阜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朱小平

火俊玲

曾广新

代理律师:

李江红

法官解说
本案在合议时曾经出现一种意见,即合同是原告之子解黎明与老年公寓签订的,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肖某不应作为原告。但根据实际情况,本案服务合同虽然是解黎明与被告老年公寓签订,但具体的服务对象是原告,受到伤害的主体也是原告。若解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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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阜康市人民法院(2014)阜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肖某。
委托代理人:李江红,新疆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解黎明,系原告之子。
被告:阜康市老年公寓。
住所地:阜康市城关镇南湾村。
法定代表人:刘培福,该老年公寓负责人(兼阜康市民政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永胜,阜康市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阜康市民政局。
住所地:阜康市民政局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培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金华,阜康市城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朱小平;审判员:火俊玲;人民陪审员:曾广新。
6、审结时间:201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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