愉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合同效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阳中法民一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龙飘

林浈量

司徒达国

代理律师:

林良达

宋德意

法官解说
愉景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阳江市湖湾华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阳江市湖湾华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补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上述合同的约定对湖湾华庭小区的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被告胡某作为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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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3)阳城法民二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阳中法民一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阳江市愉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贞良。
委托代理人:林良达,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德意,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胡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冬航 ,人民陪审员:谢仕生,人民陪审员:林天成
二审法院: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龙飘,审判员:林浈量,审判员:司徒达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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