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刑事证明;经验法则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2014)阳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梁永生

叶仕恩

覃壮芳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的重点主要在于对被告人不认罪又无直接目击证人的交通肇事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通过经验法则确认案件事实的重要性。就目前的司法现状来看,刑事案件的认定中,虽然不再完全凭借被告人的口供定罪,但被告人的供述在对案件定性上所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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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2014)阳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交通肇事。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刘玥。
被告人莫某,男,1977年4月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阳朔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7月23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12日被阳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7月16日由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朔县看守所。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梁永生;审判员叶仕恩;代理审判员覃壮芳。
6、审结时间:201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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