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1、杨某2、杨某3诉阳春市禾相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案 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民事赔偿责任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阳春市人民法院(2014)阳春法谭民初字第222号
审理法官:

林辉

黄祖健

颜金龙

代理律师:

蔡文锋

法官解说
有些用人单位认为,交通事故侵权获得赔偿后,当事人再申请工伤保险补偿,属于双重索赔不应支持。《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救济方式,工伤职员当然有权选择两种救济方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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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阳春市人民法院(2014)阳春法谭民初字第222号。
2、案由:劳务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1。
原告:杨某2。
原告:杨某3。
上述三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学佑。
被告:阳春市禾相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春市潭水镇龙华街21号。
法定代表人:焦汉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文锋,广东丽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1、杨某2、杨某3诉被告阳春市禾相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4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3及原告杨某1、杨某2、杨某3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学佑,被告劳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文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阳春市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林辉、黄祖健、颜金龙
6、审结时间:201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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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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