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不服阳朔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案 土地权属;建设用地使用证;错误登记
案由:
其他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2014)阳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赵军

何前斌

法官解说
土地登记是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土地登记规则》第四条和《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均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行使土地登记管理权力的行政机关,因此,本案原告对被告的土地行政登记管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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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2014)阳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不服土地行政管理
3、诉讼双方
原告:赵某。
被告:阳朔县国土资源局。
第三人:赵元安。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军;代理审判员:何前斌;
人民陪审员:骆国富
6、审结时间: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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