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某信用卡诈骗案 信用卡诈骗罪;ATM机;三角诈骗
案由:
信用卡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阿中刑终字第83号刑事
审理法官:

刘晓龙

张剑

任涛

法官解说
(一)关于本案定性的争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被告人木合太尔使用他人遗留在ATM机上的借记卡提取现金行为的定性问题,也即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对此,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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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2014)布刑初字第10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阿中刑终字第83号刑事。
(二)案由
信用卡诈骗罪。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木某,男,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丽
二审法院:阿勒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晓龙;代理审判员:张剑、任涛。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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