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诉李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 交付凭证;土地承包合同;收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阿中民一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强辉

马维红

阿丽亚·夏依扎提

代理律师:

郭屏宇

程秀岩

法官解说
本案中,李某为程某在2011年4月15日出具的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程某土地承包费52000元,此前给程某所写的收据20万元,承包费在20万元里面扣除,所剩余款项折扣其他费用,如机械费,种子化肥等,如未除清由本人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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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2014)福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阿中民一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程某。
委托代理人:郭屏宇,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程秀岩,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张旻劼
二审法院: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强辉;代理审判员马维红、阿丽亚·夏依扎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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