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庆泰贸易有限公司诉贺某等买卖合同案 举证责任;证明力;发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

新疆振鑫律师事务所

阿勒泰地区江河运输有限公司

阿勒泰地区江河运输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1)阿中民二终字第35号;(改判)
审理法官:

黄强辉

马维红

韩芳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贺某持有宏庆泰贸易公司为江河富蕴分公司出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可以证明其已全额支付了购车款,如未全额支付,是否应当承担未付款部分的利息。
一、从交易习惯及生活经验判断,现实生活中,大部分情况是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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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一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2010)富民初字第640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1)阿中民二终字第35号;(改判)
再审裁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2)阿中民再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再审发回)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472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阿中民再终字第1号;(发回重审)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162号判决;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阿中民二终字第75号。
2.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新疆宏庆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坤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贺某。
委托代理人彭小武新疆振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阿勒泰地区江河运输有限公司富蕴分公司。
负责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阿勒泰地区江河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2,该公司总经理。
阿勒泰地区江河运输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江河运输有限公司富蕴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阿勒泰地区江河运输有限公司经理。张某,阿勒泰地区江河运输有限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保清;审判员:朱甲华;人民陪审员:卢瑶瑶。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强辉;代理审判员;马维红、韩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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