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诉关某1等身体权案 校园伤害事故;安全保障义务;过错
案由:
体育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哈尔滨市阿城区第七中学校

哈尔滨市阿城区第七中学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项士君

郭彦东

任秀华

法官解说
校园伤害事故的赔偿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想让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就必须证明学校在伤害事故中有一定的过错。这就涉及到学校过错的判断标准问题。
学校过错的判断标准主要是看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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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身体权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1。
法定代理人李某2(系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黄凤楼黑龙江贤进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某1。
法定代理人关某2(系关某1的父亲)。
被告孙某。
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孙某的母亲)。
被告崔某。
法定代理人袁某(系崔某的母亲)。
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区第七中学校。
法定代表人李宝占,哈尔滨市阿城区第七中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忠杰,哈尔滨市阿城区第七中学校政工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项士君; 审判员:郭彦东、任秀华。
6、审结时间: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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