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铜中刑一初字第00014号判决书
二审裁判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刑三终字第00094号刑事裁定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晓艳
被告人(上诉人):周某2,男。
辩护人:宋林科,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仝伟;审判员:范芳、韩永乐。
二审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明华;审判员:贺小娟、王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21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称周某2因赡养其母赵某的事情多次找兄嫂和村上领导解决未果,便产生了轻生的念头。2011年6月6日下午,因无处居住,周某2把赵某背放到村长黄某家门口东侧的水泥地面上,后在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矿部一私人处购买一塑料壶汽油,于当晚7时许将汽油浇在赵某和自己身上,用打火机点燃自焚,被村民发现后扑灭,周某2、赵某被送往矿医院救治。6月7日赵某因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赵某系生前烧死。
铜川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某2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辩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对周某2量刑时有以下情节应予考虑:1、当周某2因无力赡养被害人而提出轻生之念时,被害人亦有死念,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原因。2、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不是卑劣险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小。3、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悔罪态度真诚。
2.一审事实和证据
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2系被害人赵某(殁年79岁)之子。周某2常年在外打工,赵某与其另一儿子周某一起生活。2011年5、6月间,周某2回到家乡,后租住在本村一村民家,赵某遂与周某2住在一起。房东因周母年高多病,不愿继续租房给周。周某2因无处居住,且与其兄嫂和村上领导就赡养老人一事协商未果,便产生轻生之念。2011年6月6日下午,周某2将赵某从所租房内背至其村委会主任黄某家门口东侧水泥地面上。后周某2在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矿部一私人处购得一塑料壶汽油,于当晚7时许将汽油浇在赵某和自己身上,并用打火机点燃。村民发现后将二人身上之火扑灭,并将周某2、赵某送往铜川矿务局医院救治。2011年6月7日,赵某死亡。经鉴定死者赵某系生前烧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王家河派出所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证明,2011年6月6日19时许,王家河村村委会主任黄某报案称,村民周某2用汽油将本人和其母亲赵某烧伤。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现场位于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乡王家河村101号黄某家门口东侧地面。中心现场位于黄某家库房东侧地面,呈南北走向,路面宽8.3米,系水泥地面。水泥路面东侧有10.5X2.1米范围内铺有绿色地砖,黄某家库房墙向东5.5米处,南侧土崖向北2.5米处有3.1X2.6米范围内地面上有蓝黄相间方格塑料单及碳化的棉制品(呈半融化状),棉制品向东0.6米处有一只布鞋,碳化物向北0.88米处有一只塑料盖,绿色地砖上撒落有黄土。黄某家库房东墙向北1.7米处紧靠墙根堆有两袋面粉,上面面粉部分碳化,编织袋融化,紧挨面粉东侧0.7米X1.02米范围内有许多灰渣,面粉北侧埋有一只碳化的布鞋,灰渣下方盖有两根木拐杖、一个锅盔馍,绿色毛衣,蓝色线衣,豆绿色外套均已烧焦碳化,衣服南侧有碳化的扫帚、草帽。扫帚向东0.2米处有一把香蕉。面粉向北1.2米处有一堆灰渣。
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明,尸表检验可见,死者赵某头面部皮肤大面积广泛性深Ⅱ度烧伤,部分毛发烧焦、炭化,颜面肿胀明显,双侧耳廓边沿Ⅲ度烧伤萎缩炭化,双侧面颊及下颌部表皮脱落呈鲜红色。颈部皮肤大面积广泛性浅Ⅱ度至深Ⅱ度烧伤。胸腹部皮肤大面积广泛性深Ⅱ度烧伤,以左侧为著,面积为55.0X60.0cm。腰背部皮肤大面积广泛性浅Ⅱ度至深Ⅱ度烧伤。左上肢皮肤广泛性浅Ⅱ度烧伤,以外侧背侧为著,右上肢广泛性浅Ⅱ度烧伤,以肩外侧、肘内侧、右手为著,左侧下肢大面积广泛性浅Ⅱ度烧伤,以左股前侧、外侧、左足背为著。右下肢广泛性浅Ⅱ度烧伤,以右股上段前侧、中下段前内侧、右足背为著,烧伤创面部分表皮脱落、部分水泡形成。解剖检验可见,头皮肿胀呈淡黄色改变,头皮下有大量渗出液。鉴定意见为死者赵某系生前烧死。
4、赵某住院病历在卷。
5、周某2住院病历及病情诊断书在卷。
6、法医DNA检验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同卵双胞胎情况下,赵某为周某2、周某2生物学母亲的可能性大于99.9999%。
7、物证烧毁的塑料壶一个及照片,壶盖一个及照片在开庭中出示,被告人当庭辨认无异议。
8、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周某2之嫂)证言证明,2011年6月6日晚上7、8点,她在王家河磨面房遇到郭某,二人说起她婆婆赵某在哪住的问题。这时见到周某2从对面桥上过来,手中提了一个白色塑料壶。郭某喊周某2,周某2不吭声就往他住的地方去了。周某2住的地方在磨面房背后上面。周某2上去后,就喊"不活了",并把壶里的东西往自己身上浇。她和郭某就赶紧上去往周某2跟前走。她上去后,见到赵某在地上被子上坐着,周某2靠在赵某跟前。这时周某2把打火机点着,突然周、赵两人身上全着火了。周某2从坡上滚下去了。她和郭某赶紧从村主任家弄水把赵某身上火扑灭了,赵某浑身都是伤。周某2滚下去后,不知谁帮忙把火弄灭了。这时,村委会主任等好多人都来了,打了120、110报警,把人送到医院。又证,赵某以前是在周某家里住,后来过不到一块,弟兄几个有些推,后来就和周某2一起住,周某2是租别人的房住。婆婆赵某最近身体不太好,房东害怕赵某死在自己房里,就不让住。周某2嫌没人养他妈,不想活了,点火烧了他和他妈。事发时,她能确定周某2提的壶里有东西,当时还以为是醋,后来想到应该是油。
(2)证人方某证言证明,2011年6月6日下午6点左右,一个中年人到他在王家河老矿部水厂门口的"醉仙阁"门面房,说是要买汽油给摩托车加。中年人还买了他一个白色塑料壶,并让把壶装满汽油。装满后,过称算了19.8元,加上壶5元钱共给了他25元钱。然后中年人就提着壶离开了。中年人大约有40岁,身高约1.7米,中等身材,本地口音。
(3)证人郭某(周某2姐夫)证言证明, 2011年6月6日下午7点多,他和李某正在王家河新村磨面房跟前说话。这时他看见周某2从对面过来,手中提了一只白塑料桶。他和周某2说话,周没吭声就往自己住的地方去了。周某2刚上到坡上,听到喊了句"我不活了!"听到这话,他感觉不对劲,就和李某赶紧上去往周某2跟前跑。当他俩跑上去时,见到岳母赵某在地上的棉被上坐着,周某2站在跟前。周某2把塑料桶里的液体往自己身上倒,紧接着搂着赵某并用打火机一点。只见火光一冲,周、赵二人全着火了。当时赵某浑身都被烧着了,被子也烧着了。他着急了,就赶紧跑到村委会主任黄某家里用桶装了水扑赵某身上的火,还有人把土往赵某身上弄,把火扑灭了。周某2从坡上滚下去了。这时好多人都来了,村委会主任等人都来了,打110、120报了警。后面就把周某2和赵某送到了矿务局医院。赵某在医院住了大约2天,医生说人不行了。他和周某2的哥把人拉回家,人就断气了。又证,周某2是因为家里矛盾而点火烧自己和母亲的。赵某原来和周某一块住。周某2打工回来也没地方住,也住在周某家。后不知啥原因,周某就把赵某和周某2从家里撵了出来。周某2就租了一家房子,让赵某一块住。后来听周某2说房东不想让赵某住,因为赵某年龄太大了。周某2弟兄几个因为赡养老人的事相互扯皮闹得不太好。他想,周某2是因没能力赡养老人才产生不想活的念头的。
(4)证人秦某(王家河村支书)证言证明,周某2是他村村民。出事的头一天晚上,周某2和李某来他家说老人的事情。他对李某说,让李某把周某2的妈管上。李某说家里地方没收拾,收拾好让周某2和老人一块来住。周某2说自己坚决不去。李某说周某2不住,她就不管老人。说后他们就离开了他家。周某2曾给他说过周母没人管的事情。他知道村委会主任黄某也给周某2兄妹做过工作,就周母赡养问题进行过协商,周的兄妹都不愿意赡养老人。又证,周某2没地方住,周母没人管。周某2租的房子,房东嫌周母年龄大,怕死到自己家里便不让住。事后听说,周某2不想活了,就用汽油浇在自己和其母身上,将汽油点燃,后被村民将火扑灭。
(5)证人黄某(王家河村村委会主任)证言证明,周某2用汽油浇在自己和其母身上他没看见。当时,他看见天空中冒有一股黑烟,就往冒黑烟的方向跑了过去。他看见周母赵某在地上躺着,身上着着火,周某2全身也着着火。他用旁边的扫把扑打赵某身上的火。周某2的姐夫郭某用水往赵某身上浇也在救火。周某2打滚滚到坡下边。当时也有人扑打周某2身上的火,具体谁帮忙记不起来了。又证,事前,关于周母赵某的扶养和没地方住的问题,周某2和郭某来村上找过他和其他村干部。周某坚决不让周某2和其母在家住,村上协调了好几次都没协调成。周某2和其母被周某撵出家里后,就在村上租了个房子住。房东嫌周母年龄大、有病,害怕死在自家就不让周某2和周母住。他想,周某2没地方住,也没经济来源,才导致周做上面的事情。
(6)证人周某2(周某2之兄)证言证明,案发后家里人打电话,他才知道周某2用汽油浇在母亲赵某和自己身上并点燃的事情。又证,周某2身上烧的重,赵某脑部有部分烧伤,脸能看清。赵某生前心脏不好、气短,有80岁了,开始一直跟周某在一起生活。他父母离婚有大约20年了,他养父亲,周某养母亲。后来,周某2打工回来也在周某家住。不知因啥原因,周某不让其母和周某2住了。周某2和其母就在外边租了房子。
9、被告人周某2供述证明,他兄弟四人,自己一直在外打工。母亲赵某在三哥周某家住。他打工回来没地方住,就在本村陈发兵家租住,白天在外打工。赵某知道他回家,就到他租住处。他没办法,就去找村委会主任,让村委会主任调解让他哥们把母亲赵某管上。村委会主任找周的大嫂李某。李某要管他母亲,征求他母亲的意见时,母亲却说要考虑一下再说。后来再没人管了。他母亲年龄大了,房东害怕死到自家,就让周某2往外搬。2011年6月6日下午,他没有办法,就把母亲搬到房东院子,把被子放在地上,让其母坐在被子上。他到街上买了几瓶啤酒喝了。回家后看见其母还在院子坐着,没人管。他想让法院判其兄弟们管老人但他没有钱,就想着不活了。他在矿部桥头一个卖汽油的门面房内花25元买了一壶汽油。他提着汽油回到住处,先把汽油倒在被子上,又将汽油倒在其身上,把剩下的汽油倒在其母身上。他对母亲说:"我不活了,咱俩走。"这时,他大嫂来了,并骂他啥东西。他就把打火机点着往地上一扔,一下就把地上的汽油引着,他和他母亲身上的汽油也引着了。后面的事情想不起来了。又供,其实他哥嫂对他母亲好着哩。谁知他一回来,刚租下住处,其母就跑到他的住处。他找村委会主任,但他的兄弟姊妹叫不到场。后来他大嫂要管老人,其母说考虑一下。就这样别人就不管老人了。他自己没有结婚,也无住处。母亲年龄大了,房东不让住,他无法管老人,别人也不管,就想着不活了,还不如和老人一起死了。
10、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周某2,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
3.一审判案理由
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2采用点燃汽油焚烧他人的方式杀死他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周某2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周某2杀害母亲,性质恶劣。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因兄弟姊妹间赡养老人的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因生活所困无力赡养老人而产生自杀和杀人之念,其犯罪动机不属恶劣,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辩解的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意见,经查,周某2明知用火焚烧他人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买来汽油浇在他人身上并用火点燃,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有求死之念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原因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只能证明周某2有轻生之念,而无证据证明被害人有求死之念,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4.一审定案结论
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周某2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三)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口头表示上诉。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二审期间,上诉人周某2申请撤回上诉。
(五)二审判案理由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七)解说
古语有云"百善孝为先",而弑母行为严重违背人伦纲常,在封建社会属直接危及君主专制统治秩序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十恶" 重罪之一。唐律沿袭隋朝《开皇律》确立的"十恶"制度,并规定"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十恶不赦"。在现代文明法制下,虽未因杀害对象的不同而对弑母行为的处罚作出区别规定,但从社会普通人的朴素情感出发,心里上很难对弑母行为作出宽宥。本案就量刑问题就有争鸣,少数意见从传统道德出发,认为对弑母行为应予严惩,最低应判处无期徒刑。但统观全案,本案被告人的弑母与一些为了非法目的、丧失人性而残忍杀害父母的罪犯还是有区别的。合议庭决议意见之所以对周某2"网开一面",主要考虑了以下几方面因素:1、周某2打工回来后,其母主动与其生活在一起,相处期间亦未发生什么矛盾冲突,周某2与其母关系还是比较融洽的。2、周某2不是单纯地追求其母一人死亡而自己便可逍遥自在,而是自杀与杀人之念同时产生,目的是希望其与母亲可一起解脱、摆脱困境。3、虽然判决未认定被害人有求死之念是本案发生的原因,但也有"相约自杀"或者说有被害人默许其与周某2一起赴死的可能性。4、从走访的情况看,村支部书记、周某2之兄嫂、姐都认为本案发生与赡养老人一事有关,都希望对周某2尽量从轻处罚,被害人的主治大夫也建议能对周某2从轻处理。可见,对周某2从轻处理当地民众应该是能接受的,不会引起舆论的谴责和不满。5、刑事处罚只是手段,预防犯罪才是目的。被告人周某2一贯表现较好,人身危险性较小,再犯罪的可能性不大,从宽处理有利于其接受改造进而回归社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案子尘埃落定,案后仍需"三思"。一思自身。父母生儿有恩、育儿有情,恩比天高、情似海深。为人子女,无论如何困顿,都不能向父母痛下杀手,此为"大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对弑母的人"一个也不宽容。"所以,无论被告人有多少苦楚、何种情由,其都应接受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苛责。二思体制。案子的背后,是被告人难以承受的"生命之重"。年届不惑尚未成家,母亲年老多病,兄姐多人相互扯皮,基层组织处置不力......种种因素,助推了被告人从无奈陷入绝望乃至走向犯罪。抛开以上缘由,我们应该考虑的是,除了依靠传统的"养儿防老",更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让孤独无助的老人能老有所养,分享改革发展的硕果。三思社会。改革开放三十余年,中国经济迅猛发展,但似乎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却变得势力了、淡漠了。面对他人的困难和不幸,有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有人"各扫自家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难以想象,在我们生活的城市,会上演弑母的人间悲剧。我们是否应停驻脚步,去关注、关心那些在命运和生活边缘挣扎的人?假如我们曾对他们施以援手,无论是精神的慰藉还是物质的帮助,他们可能就会因此而更加留恋社会、珍惜生命而不至于选择极端。如此,我们的社会将会更加和谐康健,"中国梦"将会更加绚烂多彩!
【裁判要旨】虽然从社会普通人的朴素情感出发,心里上很难对弑母行为作出宽宥,但刑事处罚只是手段,预防犯罪才是目的,在量刑时,对于一贯表现较好、人身危险性较小、再犯罪的可能性不大、从宽处理有利于其接受改造进而回归社会的弑母行为人,可以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