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某等诉吴某合伙协议案 采矿许可证;合伙协议;合同无效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隆民一初字第73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学晖

王明新

陆善军

代理律师:

胡枝现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但已实际履行的合伙协议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协议虽已实际履行但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理由如下:
本案中原被告达成的合伙协议内容是开采矿产,根据法律的规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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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隆民一初字第736号判决书。
2.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甄某。
原告甄鑫某。
原告舒某。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与原告甄某系表兄妹关系。
被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胡枝现,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学晖;代理审判员:王明新;人民陪审员:陆善军。
6. 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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