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职务侵占案 职务侵占罪 利用职务之便 自首
案由:
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雅刑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徐中康

梅雪

赵超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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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3)雨城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雅刑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书。
2、罪名:职务侵占。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被上诉人)陈某,男,生于1964年10月18日,汉族,大专文化,雅安市航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住雅安市雨城区。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3年3月6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因涉嫌行贿被逮捕,2013年12月17日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李佐洪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辩护人邓隆玲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李佐洪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卫;人民陪审员:谢康宁、徐光义。
二审法院: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中康;审判员:梅雪,代理审判员:赵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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