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亲属关系 国家工作人员
案由: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汉源县卫生局

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雅刑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李春明

法官解说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一类犯罪,这类腐败行为在社会生活中表现比较突出,对国家公职人员履行职务的公正性产生了极大的不信任。《刑法修正案(七)》扫清了刑法对权钱交易打击的一个盲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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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2013)汉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雅刑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
利用影响力受贿。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生于1972年8月1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大专文化,原汉源县卫生局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汉源县,现住汉源县新县,2012年12月26日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棉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春明,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得会;审判员:周启林;代理审判员:杜江。
二审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田勇;审判员:严宏;代理审判员李开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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