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史某买卖合同案 案由变更 释明权 质权法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雅民终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郭康燕

刑毅

张韵波

法官解说
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与法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不一致的情况。当事人起诉时主张的案件事实确定的法律关系性质往往成为立案庭确定的立案案由。当立案案由与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不一致时,法院应当根据经审理查明的案...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2014)芦山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雅民终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谢某。
被告(被上诉人):史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烨;代理审判员:邓发惠、江国洪。
二审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康燕;审判员:刑毅;代理审判员:张韵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