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某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共同犯罪 自首
案由: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4)集刑初字第29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涂学斌

张显春

高清奇

代理律师:

方志雄

杨永平

法官解说
近年来,涉及全能神邪教的犯罪案件在全国各地屡有发生,尤其是2014年"山东招远事件",在社会上造成很恶劣的影响。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要牢牢把握涉邪教犯罪的构成要件来予以合理定性。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4)集刑初字第296号判决书
2、案由: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顺彬。
被告人吴某1(教会代号"森林"),男,1961年5月25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石城县。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方志雄福建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全某(教会代号"常恩"),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钟祥市柴湖镇。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永平,福建厦门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教会代号"雨静"),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6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涂学斌 ;代理审判员:张显春;人民陪审员:高清奇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