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盗窃案 盗窃罪 入户盗窃 非法占有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4)集刑初字第4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杰鸿

辛林

蔡铮

法官解说
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影响着盗窃罪的定罪量刑。如何认定盗窃数额,在刑事审判中,要根据经过质证的证据去认定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是否一致,需要遵循科学和统一的证据规则去证明。
本案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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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4)集刑初字第49号判决书。
2.案由: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陈炬。
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江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来厦期间暂住集美区。曾因敲诈勒索行为,于2007年12月7日被处行政拘留十日。于2013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转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杰鸿 人民陪审员:辛林蔡铮
6.审结时间:2014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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