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周某1聚众斗殴案 聚众斗殴罪 公共秩序 首要分子
案由:
聚众斗殴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4)集刑初字第56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涂学斌

付福临

林加增

代理律师:

周某1

林清旺

林雅洁

法官解说
本案被告人周某1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聚众斗殴罪的罪名有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某1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在司法实践中,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问题司空见惯,这不仅关系到对被告人的定罪,还关系到对被告人的量刑,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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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4)集刑初字第560号判决书。
2.案由:聚众斗殴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沙。
被告人:汪某,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射洪县,暂住本市集美区。于2014年4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1,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蓬溪县,暂住本市集美区。于2014年4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1的辩护人:林清旺、林雅洁,福建欧菲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长涂学斌、代理审判员付福临、人民陪审员林加增
6.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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