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1寻衅滋事案 寻衅滋事罪 社会公共秩序 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4)集刑初字第6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于婧

付福临

翁潞梅

法官解说
本案在合议时主要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苏某1的行为性质问题,即被告人的行为是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时,也是以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被告人刑事拘留的。故有必要对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标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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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4)集刑初字第64号判决书。
2.案由:寻衅滋事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人杰。
被告人:苏某1,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福建省安溪县。因本案于2013年6月2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长陈于婧、代理审判员付福临、人民陪审员翁潞梅
6.审结时间:201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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