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盗窃案 盗窃罪 多次盗窃 犯罪未遂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4)集刑初字第68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杰鸿

陈妹芬

张弦弘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在于盗窃罪构成要件中关于金额、次数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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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4)集刑初字第685号判决书。
2.案由:盗窃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沙。
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瑞昌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家住江西省瑞昌市,来厦期间暂住集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转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杰鸿、人民陪审员陈妹芬、人民陪审员张弦弘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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