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4)集刑初字第685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沙。
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瑞昌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家住江西省瑞昌市,来厦期间暂住集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转逮捕。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杰鸿、人民陪审员陈妹芬、人民陪审员张弦弘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
2014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某至位于厦门市集美区的"XX幼儿园"二楼员工宿舍的走廊,窃取幼儿园员工晾晒在该处的衣物,并将盗得的衣物藏匿于集美区东安村旁一老房子内。期间,被告人王某共计实施盗窃五起,盗窃数额达人民币330元。到案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查获的衣物发还被害人。
(2)被告人辩称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三)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某多次至位于厦门市集美区的"XX幼儿园"二楼员工宿舍的走廊,窃取幼儿园员工晾晒在该处的衣物,并将盗得的衣物藏匿于集美区东安村旁一老房子内。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5月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盗走被害人纪某一件价值人民币66元的粉红色睡衣、被害人林某一件价值人民币18元的雪仿衫。
2.2014年5月4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盗走被害人纪某一件背心。
3.2014年5月10日左右,被告人王某盗走被害人何某一件价值人民币51元的黑白色裙子、被害人林某一件价值人民币30元的连衣裙。
4.2014年5月14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盗走被害人纪某一件价值人民币45元的黑色裙子、被害人林某一件价值人民币36元的棕色碎花裙、被害人何某一件价值人民币36元的蓝色睡衣。
5.2014年6月6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欲盗走被害人林某一件价值人民币48元的粉红色裙子时被人赃俱获。
到案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查获的衣物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监控录像光盘1张。
2、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资料。
3、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
4、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
5、公安机关制作的调取证据通知书。
6、检查证。
7、检查笔录。
8、提取笔录。
9、证据保全清单。
10、接收证据材料清单。
11、扣押决定书。
12、扣押。
13、发还清单。
14、辨认笔录。
15、现场照片。
16、鉴定意见通知书。
17、证人曾某、张某、严某、熊某的证言。
18、被害人纪某、林某、何某的陈述。
19、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20、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四)判案理由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年内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可计价值共计人民币33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014年6月6日的盗窃中,被告人王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其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且被盗赃物已全部被查获并发还各被害人,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
(五)定案结论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14年12月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六)解说
本案的焦点在于盗窃罪构成要件中关于金额、次数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每次盗窃的金额均较低,单次盗窃金额不能构成盗窃罪,但其自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6月6日期间,5次实施盗窃,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
(徐栖桐)
【裁判要旨】盗窃罪包括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形。对于单次盗窃金额较低不能构成盗窃罪的,若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成立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