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某盗窃案 盗窃罪 秘密窃取 缓刑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2014)雷波刑初字第54号
审理法官:

余忠洪

杨晓彬

王筱祎

代理律师:

翁吉尔者

法官解说
针对盗窃配偶所保管的公共财物,应当如何定性的问题,应当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方面来判断。
首先,犯罪构成上,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年满十六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就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其次,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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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2014)雷波刑初字第54号
案由:盗窃罪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雷波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忠洪;审判员杨晓彬;陪审员王筱祎
审结时间:201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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