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诉上海联合国际小商品城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形式审查 非讼程序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特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吴小国

杨锡明

范根生

代理律师:

王卫林

金振华

法官解说
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作为特别程序,但相关规定比较原则,无法满足丰富的实践需要。本案例主要涉及如发现存在损害他人利益的可能性,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是继续审查排除可能性还是不再审查直接驳回,实践中对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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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特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3、诉讼双方
申请人陈某1,女,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王卫林,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联合国际小商品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谊村。
法定代表人陈某2,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振华,上海缪绍零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小国;人民陪审员:杨锡明;人民陪审员:范根生。
6、审结时间:201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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