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某某、周某某抢劫案 抢劫罪 临时起意 共同犯罪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刑初字第119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在共同诈骗过程中,对被告人易某某实施了超出两人共谋范围,以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易某某构成抢劫罪不存在任何异议。但对周某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易某某与周某某之间仅存...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刑初字第119号。
2.案由: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马世川。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7年1月2日出生,小学文化。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志敏;人民陪审员:向际宪田林超
6.审结时间:2014年2月2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