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 逃逸 自首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2014)鞍西刑初字第67号
审理法官:

侯丽娟

贾广宇

刘震

代理律师:

李纪宇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一死九伤的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九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本案的焦点在调节,开庭当天被害人索会代理人当庭云提出放弃索赔,(其医疗费用目...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4)鞍西刑初字第67号
2.案由:交通肇事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禹
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纪宇,辽宁英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侯丽娟,人民陪审员:贾广宇,刘震。
6.审结时间:2014年3月1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