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故意毁坏财物案 刑事和解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韶中法刑二终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喻权

戴磊

陈俊文

法官解说
本案在二审改判的主要原因在于二审期间,被害人方与被告人张某、张某2的亲属达成书面刑事和解协议。张某、张某2的亲属代其向被害人支付了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元,被害人也向法院出具书面的谅解协议,对张某、张某2的行为表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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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韶乳法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韶中法刑二终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 刘蓓蕾
被告(上诉人):张某, 2014年1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上诉人):张某2, 2014年1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
被告:张某3, 2014年1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乳源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马汉移。
二审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喻权;审判员:戴磊、陈俊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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