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乐昌市兴源水电站劳动合同案 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证据链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乐昌市坪石镇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韶中法民一终字第106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吴锐

李罡

刘茜

法官解说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我国立法两个意图中,一是对弱势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二是通过举证责任倒置规范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本案涉及到两个争议焦点:被告的辞退行为是否合法问题及原告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本案一审、二审在处理以上争议焦点时均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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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2014)韶乐法乐民初字第9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韶中法民一终字第1068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廖某,系原告的丈夫。
被告(上诉人):乐昌市兴源水电站
法定代表人:郑某,系该电站的执行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骆某,男,乐昌市坪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韶关市乐昌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国强;审判员:张友荣;代理审判员:何杨。
二审法院: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锐;代理审判员:李罡、刘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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