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贪污案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河南中轴福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河南中轴福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河南中轴福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14)马刑初字第00091号
审理法官:

郑承涛

王六枝

刘喜凤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张某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张某所在的河南省中轴福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不具有国有公司的性质,该公司最大的股东为河南中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新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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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14)马刑初字第00091号。
2.案由:贪污
3.讼诉双方:
公诉机关: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喆、张伟。
被告人:张某,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中轴福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车间主任,2014年9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原某,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中轴福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车间副主任,2014年9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2,女,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中轴福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员兼销售内勤。2014年9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4. 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承涛;人民陪审员:王六枝、刘喜凤。
6. 审结时间:201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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