扈某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案 民事 多方侵权 交通肇事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东天地长安律师事务所

鲁P8XXXX号三轮汽车

鲁P2XXXX/鲁PLXXX号重型半挂车

鲁P2XXXX/鲁PLXXX号重型半挂车

鲁P2XXXX/鲁PLXXX号重型半挂车

临清宏宇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4)高刑初字第104号
审理法官:

安娟

赵德军

杨吉勇

代理律师:

郭克平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适用问题,现评析如下:
1.农村户口是否能按城镇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交通事故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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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4)高刑初字第104号。
2.案由:交通肇事。
3.诉讼主体
公诉人: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女,193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高唐县,系被害人李某1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门某,女,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李某1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女,199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在校大学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李某1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3,男,200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在校初中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李某1之子。
法定代理人门某,身份情况同上。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3之母。
上列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郭克平,山东天地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扈某,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唐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高唐县。
委托代理人赵某,女,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人扈某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某,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高唐县,系鲁P8XXXX号三轮汽车驾驶员及车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唐某,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住临清市,系鲁P2XXXX/鲁PLXXX号重型半挂车驾驶员。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临清市盛世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北环路东首(新北街),鲁P2XXXX/鲁PLXXX号重型半挂车登记车主。
法定代表人陈国栋,该公司经理。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1,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系鲁P2XXXX/鲁PLXXX号重型半挂车实际车主。
委托代理人徐洪杰,临清宏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东路益民胡同。
负责人杜际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某,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该公司员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4. 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安娟;审判员:赵德军;人民陪审员:杨吉勇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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